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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2P平台“爱钱进”暴雷,品牌代言人汪涵、刘国梁需要负责吗? | Morketing观察

陆涛  · 2020-07-09 10:16

【摘要】 自从2018年以来,P2P行业整体遭遇毁灭性打击,2020年依旧有不少P2P产品传出暴雷事件。


自从2018年以来,P2P行业整体遭遇毁灭性打击,2020年依旧有不少P2P产品传出暴雷事件。


近日,网贷平台“爱钱进”与知名主持人汪涵一同出现在微博热搜上,原因是“爱钱进”发生了严重的兑付危机,波及面非常广,汪涵的微博上被不少投资人所“占领”,要求作为代言人必须给个说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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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2日,在大量的声讨中,汪涵发出回应爱钱进事件的声明。在声明中,他表示,自己确实在2016年底到2018年为爱钱进代言,在得知爱钱进产品出现迟缓兑付的情况后多次联系平台,敦促平台尽快妥善地为投资者解决问题,他和律师团队也会继续跟进爱钱进事件,并就未及时向大家通报情况致歉。


据了解,爱钱进上线于2014年5月,归属于凡普金科集,截止2019年11月11日,平台已累计服务用户1663万,累计为用户赚取投资回报81.85亿元,累计撮合交易2190亿元。当前,爱钱进已经出现兑付困难,有37万人的资金可能血本无归。


网友很快查到不仅仅汪涵代言了爱钱进,还有中国乒乓球协会主席刘国梁也出现在代言名单之中。据了解,刘国梁在2018年5月到2019年底与爱钱进签有合作关系。


刘国梁在最新的回应中称,当得知网友反映的平台兑付危机的时候,自己感到非常的心痛和焦急,愿意尽最大限度与平台、政府监管部门、司法部门进行积极沟通,一起合法的将事态推向好的发展方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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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大部分的平台受害者对于汪涵和刘国梁的声明并不买账,在微博上还是声讨不断。他们其中一部分人此前并没有听说过爱钱进这个平台,是因为看到了汪涵和刘国梁的广告代言,其中宣传靠谱的理财平台,所以才加入其中。


P2P平台广告营销费用支出庞大


广告营销是P2P平台的主要获客方式,曾经红极一时的e租宝事件,我们看到在央视的《经济半小时》和安徽卫视的《每日新闻报》都有其广告冠名背书,后来倒台,而其中大量的受害者也是通过电视广告了解到e租宝这款产品的。


随着这几年金融部门对网贷行业的监管加紧,P2P行业的获客成本不断上涨,从几年前的几十元,到如今的2000多元。最疯狂的时候,根据《金证劵》媒体报道,营销费用最多的平台一年有高达一亿多的营销费用,营销费用在销售额中的占比,最高的平台超过九成。


如今,营销媒体渠道也在转换,从以前的电视媒体,向网络媒体、影视剧广告、定制广告所转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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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orketing了解到爱钱进在电视剧《老九门》中有植入定制版的情景视频,据AdMaster的广告效果评估数据,通过在《老九门》植入广告,爱钱进的品牌认知度上升了220%,可谓是一次成功的广告营销。


于是爱钱进相继在《醉玲珑》、《楚乔传》、《欢乐颂》、《长安十二时辰》等影视剧集中都有所投入。


根据凡普金科集团的招股书显示,在2017年爱钱进平台就支付了3.66以的营销广告费用和1.5亿元的导流费用。利用剧集广告、明星代言来坐大用户规模,吸引更多的投资人成为绝大部分P2P平台的惯用套路。


不仅爱钱进乐于影视剧植入,向上金服也大量在影视剧中植入广告。向上金服先后在影视剧《新射雕英雄传》、《楚乔传》、《漂洋过海来看你》中植入广告。其中《爱我就别想太多》因为延期播出让向上金服损失惨重。


除了影视剧外,代言人也是P2P们的钟爱。例如,王宝强曾经代言过团贷网、张涵予代言人人贷、胡军代言玖富等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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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言人需要为品牌产品暴雷负责吗?


明星们代言一款产品很稀松平常,但与其他产品不同,理财产品让很多人将全部资金都投入其中,倘若有意外发生就有倾家荡产的风险,显然危害性更大。


面对品牌开出的高价,很多明星都参与其中,前者拿到广告费,平台赚取新用户,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翻车事件比比皆是。


当平台出现问题的时候,明星代言人们仅仅就是道歉,他们需要为此负责吗?


有观点认为,其实汪涵和刘国梁仅仅是以明星的身份参与平台产品的宣传过程中,并没有参与实际的违规诈骗过程,所以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。


其实这种观点是有个前提条件的,《广告法》第38条规定: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、服务作推荐、证明,应当依据事实,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,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、证明。


也就是需要看汪涵、刘国梁在代言爱钱进的时候,有没有使用过这款产品,如果他们自己都没有使用过,就在广告宣传中大肆夸大其作用,那么需要承担起一定的责任。


还有一点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八条规定,如果明星明知P2P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情况,仍然为其广告宣传,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,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。依据《刑法》则可能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
有律师表示,明星代言产品是一种包含宣传服务、肖像权与姓名使用权授权内容在内的综合性商业合同,但明星对于代言产品之外的商业经营行为是不清楚的,因此是不需要承担责任,另一种情况是“知情”的情况仍然进行代言,那就是形成共犯,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
如果让汪涵、刘国梁承担必要责任的话,需要证明他们在代言之前就知道爱钱进存在虚假宣传和诈骗的行为,想必知道这一点大部分明星都不会进行代言的,毕竟这已经是触发刑法。


总结


明星代言需谨慎,毕竟专业的金融方面并不是每个明星都有专业知识,其平台背后的融资运作模式极其复杂,明星一定要谨慎选择代言的产品,需要考虑社会责任属性。


另一方面,无数的案例证明并不是明星代言的产品都是好产品,用户在投资消费的时候需要保持理性选择,作出理性的价值判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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